列印時間:113/11/23 21: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船上應置備可以飲用之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人員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飲用,船上人員每日使用之淡水,每人不得少於二十公升。
除前項之淡水外,並應至少加計三日淡水之用量,作為儲備用水,以及按航程所需時日加計每日五十公升水量,作為炊事用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