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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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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十條規定之情事者,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經營者應解任之,並改選下任之管理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