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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委託審驗契約經依前條規定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中央主管機關。
經依前條規定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