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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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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人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移交人員為主任委員,報請行政院核辦。
二、移交人員為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報請主任委員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