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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之認定,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舉行公聽會。
二、委請其他機構辦理民意調查。
三、邀請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面談。
四、至各服務地區訪談。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