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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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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專任電信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電信工程業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得檢具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同意備查者,應通知電信工程業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二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檢附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