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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本會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七日內將所有審驗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本會。
前二項規定於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後,未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亦同。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者,於委託審驗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