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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電信機構遇衛星轉頻器故障時,應通知相關衛星機構修復;如該故障無法
修復時,電信機構應通知用戶終止租用,同時停收租費,並無息退還用戶
溢繳之費用,用戶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