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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依附件十二查核轄區內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實施情形及訓練相關紀錄,並做成查核紀錄。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於每年年終依附件四,覆核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計畫書、場所、設備等,審查合格後續予許可辦理本訓練,不合格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予以處分,年終覆核結果並陳轉報交通部備查。
前二項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查核及年終覆核,公路監理機關得視需要併同辦理。
圖表附件:
附件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訓練機構之訓練場所審查紀錄表.PDF
附件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訓練機構之訓練場所審查紀錄表.DOC
附件十二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查核紀錄表.PDF
附件十二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查核紀錄表.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