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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交通土地,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於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開發、興建供下列事業使用:
一、運輸服務業、商業。
二、停車場業。
三、交通工具維修業。
四、加油站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