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局組 室主管,承長官之命,綜理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判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六、組、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