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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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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機場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標的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