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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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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五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