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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認可證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認可證。
前項補發或換發認可證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相同。
第一項記載事項變更係增加認可業務內容者,應依業務內容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增加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銷售服務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
二、申請增加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者,應檢附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