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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於除役前,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綜合概述。
二、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
三、除役廢料之特性、數量及處理。
四、除污計畫。
五、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六、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七、人員訓練計畫。
八、品質保證計畫。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