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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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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漁船油除漁會代購轉交外,不得轉借、轉售、移作他用、改變品質或無故
在陸上存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