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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水庫有效貯水量應依前條基準枯水年,以水庫進水量與水庫計畫取水量之差額累加決定。
前項計畫取水量,除水庫計畫之取水量外,應加上必要之損失水量及下游既有水權水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