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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至經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業之生產廠場、測試實驗室或倉儲場所執行抽測。但經連續二次無法現場取得抽測樣品者,得至經銷場所執行抽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