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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
一、書面審查:以書面方式核對型式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二、逐批檢核:逐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三、抽批檢核:抽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四、取樣檢驗:核對型式後送試驗單位執行樣品檢驗或重點項目測試,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