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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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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驗證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委託業務性質,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
過期文件,應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定後始得銷毀;銷毀文件應保留銷毀紀錄。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驗證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標準檢驗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