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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合格證書。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報驗者,其證明之核發依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