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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獲配之配額,除經核准展期者外,尚有餘額時併同未分配之配額,由經濟
部委託農委會辦理重分配,並於開始申請重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重分
配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項重分配之分配、核配及證明書之核發,依原配額分配規定辦理。當年
由民間實際進口數量,如低於承諾之分配數量,其差額由農委會於次年三
月底以前進口補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