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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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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七款所定資料安全稽核機制,應指定資料安全稽核之查核人員,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
業者依前項稽核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業者依第五條規定指定之專責人員與第一項規定之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