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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經認定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於二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報。
二、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向調查局申報資料相關紀錄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