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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會計師對受查者資產負債表日後所發生之期後事項,應依審計準則560號「期後事項」規定,查明所發生之重大事項是否已於財務報表調整或揭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