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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