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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MIT微笑標章。
經依前項撤銷之業者,自撤銷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