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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標準申請換發證照或變更登記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繳證照費或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登記地址變動。
二、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而經主管機關指定換發證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