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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申請書件之審查及處理,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時,應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單位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標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