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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26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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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說明會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與會人員陳述或發問之內容及申請人之回應或處理情形。
二、與會人員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三、與會人員簽名冊。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與會人員陳述或發問應具名填寫發言單;未填寫發言單者,其陳述或發問內容申請人得擇其要旨記錄之。
申請人應將與會人員提出之文書、發言單、證據資料等列入說明會紀錄之附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