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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礦業權者應就安全作業方法、防災知識及災變救護,對礦場作業人員舉辦在職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
礦場負責人不得令未受前項訓練之新進人員擔任礦場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