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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財團法人合於下列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投資相關聯之事業:
一、捐助章程明訂得投資者。
二、投資事業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其業務相關聯並符合有關法令者。
三、投資收益供財團法人業務使用者。
前項得投資之總額,本部得限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