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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考核、獎懲及訓練事項,由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辦理。
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為增進各機關政風人員及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知能,得舉辦各項政風業務講習,或指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政風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