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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收受籌募活動所得經費,應依規定開立收據,載明下列事項:
一、字軌編號。
二、法務部核准日期、文號。
三、籌募活動期間。
四、捐助人。
五、捐助金額或物品之名稱及數量。
六、捐助日期。
籌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