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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通訊設備屬固定電信設備者,機關應視建築空間、通訊設備使用目的及勤
務配置,於適當處所設置之,並注意通訊之品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