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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機關人員對於入機關前或第三條第二項之收容人,原不吸菸者轉變為吸菸或已戒菸者復行吸菸,應予以記錄並積極鼓勵戒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