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之物品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者,機關得不予代為保管。
前項機關不予代為保管之物品,應通知收容人限期處理、交由其指定之人領回、由收容人自費寄至指定之處所。如收容人逾期不為處理,機關得將物品逕為毀棄、送交合適之機關(構)或個人保管或送養,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