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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所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五、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六、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七、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被告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看守所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與被告在所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