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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首長應監督所屬及下級機關對於訊問或詢問時之錄音、錄影事務妥適正確辦理,除得隨時抽查辦理情形外,並應列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業務檢查項目。業務檢查於必要時,得調取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播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