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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接收而返國執行後,發現移交國宣告徒刑之裁判違背移交國法令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僅得請求移交國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