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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