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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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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監督機關。
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