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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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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屆滿後,應即發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