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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管制室設一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院安全防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院安全系統之操作、監控、保養維護及備品管理等事項。
三、關於本院安全系統運轉資料之建檔儲存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本院文物庫房嚴密安全監控門禁管制及磁卡核發管理等事項。
五、關於本院文物陳列室暨行政各辦公大樓安全設施系統監控巡查及管理
事項。
六、關於本院文物陳列室開閉館安檢作業及各種狀況之發現通報處理與登
錄事項。
七、關於本院文物陳列室管理員教育訓練、勤務調配及督導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院文物陳列室遊客入場參觀券之收驗及秩序維護事項。
九、關於本院文物陳列室遊客參觀導引、急難救護及緊急疏散等事項。
十、關於本院院區之門禁管制、警戒、巡邏及交通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本院駐警衛勤務之訓練、分配及督導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警犬之飼養、訓練、夜間院區巡邏及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院替代役男管理、專業訓練、勤務分配及考核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院臨時出入證之製發及管理事項。
十五、關於本院災害防救會報體系之建制及天然災害、疫情災害等防救指
揮中心之秘書業務等事項。
十六、關於本院防護團編組、訓練、演習事項。
十七、關於本院文物外借展場之安全設施效能評估及文物運送安全維護相
關事項。
十八、關於本院與轄區憲警單位協調聯繫及簽訂支援協定,維護院區安全
事項。
十九、關於政府高級長官及重要外賓蒞臨參觀之安全維護事項。
二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