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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左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
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財團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各董事,並通知本會,本會得
派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於函送本會核定後,依法向管轄法院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