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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私立博物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對外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列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
三、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其典藏品。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對外開放或未提供服務持續達一年以上。
五、其他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經請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