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5: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