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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校每班設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就專任教師中提報校長聘兼之。同一年級
在三班以上者,得設級導師一人,由同一年級導師互選,報請校長聘兼之
。各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