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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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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