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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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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該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及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